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一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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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一般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一般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糾紛立案後的流程如下:

1、債權人需要寫起訴書,起訴書的內容包括原告、被告信息,訴訟的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等內容;

2、債權人需要收集民間借貸糾紛的證據。如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時提交起訴書、證據等的材料;

4、法院審查案件後符合立案條件的,起訴人要向法院預先交納訴訟費用;

5、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當事人在出庭審理案件,法院作出判決後,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6、如果一方不執行法院判決書的,在另一方申請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立案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閲後,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託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託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託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對於民間借貸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事項並不相同,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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