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轉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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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轉讓公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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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公告債權人期限

  債權人申報的期限: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應當確定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佈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於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1、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2、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3、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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