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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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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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怎麼理解的

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內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如何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9條之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3、294條進一步明確:被執行人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自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基礎上再增加1倍。可見,遲延履行債務利息用於金錢債務的執行,被執行人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的起算時間為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而非法院執行通知書中指定被執行人履行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因此,即使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內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義務,但超過了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申請執行人仍有權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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