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權中的同種類債務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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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銷權中的同種類債務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抵銷權中的同種類債務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抵銷權構成要件

1、雙方當事人要互負債務、互享債權。

抵銷是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於當事人對對方既負有債務、又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的問題。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必須合法有效。任何一個債權債務的原因行為不成立或無效時,其債權不能有效存在,當然不能抵銷。另附條件的債權中,如所附條件未成就前,債權尚未發生效力,自不得為抵銷。如其為解除條件,則條件成就前債權為有效存在,故得為抵銷;且條件成就並無溯及力,因而行使抵銷權後條件成就時,抵銷仍為有效。

2、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正因為要求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故抵銷通常在金錢債務中適用較多。雙方當事人的給付物的種類相同時,有幾種情況不得抵銷:①標的物種類雖相同,但品質不同時,原則上不允許抵銷,但品質較好的種類物可作為自動債權主張抵銷;②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約定債權一般不能與法定債權抵銷,法定債權人可以放棄其法定債權的特殊利益而主張與約定債權人抵銷;③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未到期債權一般不能與到期債權相互抵銷,但到期債權人可以放棄自己的期限利益而與未到期的債權人主張抵銷。

3、自動債權已屆清償期。

抵銷具有清償功能,應當自債權清償權屆至時,才可以現實地請求清償,從而主張抵銷。在破產程序中,法律有特殊的規定,破產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否已屆清償期,無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條件,均可抵銷。

4、雙方的債務需可用於抵銷。

不能抵銷的債權主要有兩種:一是性質上不得用於抵銷的,如不作為的債務;二是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債務不得抵銷,如禁止強制履行的債務。

雙方債務進行抵消,有些情況下是存在利息的,具體利息是否包含抵消的債務裏,可以雙方先進行協商辦理。債務進行抵消只可以是同類型的標的物,兩個不相同的標的物債務是不可以辦理抵消的。抵消債務清償的效力,自債務抵銷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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