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需不需徵得債權人同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債務轉讓的法律規定:

債務轉讓需不需徵得債權人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於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

1、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係,轉移前之合同關係消滅,轉移後的合同關係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2、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説,又包含着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注意事項:

債權債務的轉讓的一個法律限制是,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必須辦理批准.登記,典型的例子如,中外合資企業合同中投資權益的轉讓,須經對方的同意,並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集資建成的國道收費權的轉讓,必須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方生效,等等。當事人應注意這一法律限制。

綜上所述,債務轉讓需不需徵得債權人同意呢?答案是肯定的,因為債權與債務是相對的關係,作為雙方都應該遵循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如果發生轉移是非常需要知會債權人並徵得他同意,因為債權債務關係主體已經發生變化了,合同雙方主體也是相應需要變化,這從本質上改變了原合同的履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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