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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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債權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1、債務糾紛訴訟時效——3年。

從債權人最近一次要求債務人還債的日期算起,超過3年,不予保護。3年內債務人未還債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3年內債務人未還,債權人既沒有要求債務人還債,也未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予保護。

2、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訴訟時效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情況,訴訟時效期限的計算。

按照《民法典》第510條的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3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的中斷的計算。

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是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最長訴訟時效的計算。

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該如何救濟?

1、自願履行

對時效已過之債權,債務人自願做出給付的,不受法律的禁止,即使是債務人不知時效已過,也不例外。它是債務人拋棄時效利益的結果。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另外,自願履行為單方處分行為,不受債權人是否同意之限制。無論債權人是否受領債務人的“履行給付”,自願履行均不發生原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自願履行亦如此。

2、承認債務(權)

如果債務人明確承諾將履行“已過時效”之債務,無論何種方式,均構成對原債務(權)的承認。但在實踐中,承認的方式常為:雙方達成還款協議、債務人在催收單上籤章和為原債務提供擔保。對前兩種方式,我國的司法解釋已明確肯認,而對後一種方式,我國則缺少相應的規定。需要説明的是,對債務(權)的承認,只是以原債權債務的內容為基礎的新的債的關係產生,從理論上講,這為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不是原債務(權)訴訟時效的恢復或中斷、中止及延長。部分承認債務(權)亦如此。

在當代的社會欠債還錢是比較正常的一件事情,也是符合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的,但是還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些,如果要想通過訴訟的方式來救濟自己的權利的話,必須要注重訴訟時效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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