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所辦案程序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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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所辦案程序規定是什麼

工商所辦案程序規定是什麼

1、獲取線索,發現案源;是工商執法機關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礎。

2、立案,指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行政違法案件成立的活動。

3、調查取證,指案件承辦人員對所要處理的行政案件進行了解、核實和收集證據的過程;是工商執法辦案的中心環節和核心程序。它的任務是弄清事實,查清行政相對人是否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全部情況。

4、結案,指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後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時,對所承辦案件作出處理的活動。

5、執行,指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將執行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的執法活動。

6、複議和應訴。複議是行政相對人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再次予以審查並作出決定的行為,是一種行政救濟程序。應訴是行政機關因行政相對人不服其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經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訴訟的活動,是一種司法救助的程序。

7、案件評查,是各級辦案機關內部對所辦案件進行評比和檢查的一種活動。

8、立卷歸檔,指由辦案機關將所查處的工商違法案件立卷材料進行整理、歸類並專門予以存放和保管的活動。

二、程序要求

行政處罰法》

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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