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2W

一、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案件規定是什麼?

特別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審理特殊類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有以下幾種: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產無主案件。這類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沒有爭辯的雙方而沒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雖然與民事權益有關,但是,判決是以認定某種法律事實是否存在為主要內容等。民事訴訟法將這類案件納入民事訴訟中,目的是針對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處理方法,便於問題的解決。民事訴訟法雖然將這些案件納入民事訴訟程序中,但這類案件畢竟與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每一個案件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都經過一審、二審程序,因此,《民事訴訟法》對此類案件規定了特別程序。

二、民事訴訟程序時間需要多久?

從向法院遞交起訴狀那天起,法院必須在7日內決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起訴狀上寫明原被告、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該法院管轄,法院就會立案。立案之日起5日內,法院將您的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必須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不答辯的不影響審理。開庭前,會提前3日通知。這期間,如果對方申請延期審理,或法院認為有必要追加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等,都會影響最終開庭的時間。

法條規定:當庭宣判的,10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一審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簡易程序的話3個月。

仲裁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涉外訴訟

所謂涉外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一國法院受理、審理和執行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有的又稱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從各國立法實踐看,有的國家在《民事訴訟法》之外另行制定涉外民事訴訟法;少數國家在《民事訴訟法》和國際私法中分別作相應規定;還有的國家則在《民事訴訟法》中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序加以專門規定。我國屬於最後者,大多數國家都採用這種立法例。

嚴格地説,涉外民事訴訟程序不是獨立的程序。它的全稱應是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這種特別規定和國內的民事訴訟程序規定以及某些國際條約的規定共同構成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可見,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和嚴肅性。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是屬於民事訴訟,那麼就應當選擇適用相關的程序,不同類型的案件適用的程序是完全不一樣的,比如説選民資格類型的案件應當是適用於特別程序,還有就是認定公民有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也是適序用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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