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終結訴訟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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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定終結訴訟情形包括什麼?

裁定終結訴訟情形包括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以及解除收養關係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終結並沒有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益問題,因此人民法院以裁定的形式決定訴訟終結。訴訟終結的裁定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訴訟終結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上訴,也不得申請複議,自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或宣佈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訴訟終結的案件,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法院也不得再行受理此案。

二、法院終結執行後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法院終結執行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時效的限制。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已經下達終結執行裁定書終結執行的,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無需重新提起訴訟,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時效的限制。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於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

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

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藉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訴訟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的情況的出現的,此時如果我們協商不成需要訴訟的話,一定要注意遵循法定的訴訟程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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