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終止探視權情形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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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終止探視權情形包括什麼?

父母離婚以後,沒有獲得撫養權的父親或者是母親,就可以獲得探視權,雙方約定或者判決有可以探視探望子女的機會,探視權對於離婚家庭來説,有利於父母和子女維權親情感情,意義比較重大,但是如果因為探視權會發生一些對子女不良的影響,那麼有撫養權的一方就可以起訴終止探視權。

一、起訴終止探視權的情況包括

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是終止探視權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麼是“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民法典》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以下是終止探視權的情形。

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

2、探視方在探視過程中對子女有嚴重違法或犯罪行為,如對子女有暴力行為或拐賣子女的行為;

3、探視方有借探視之機藏匿子女,使子女離開撫養方的監護的行為;

4、探視方對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響的,如探視方在子女面前表現出吸毒、賭博的惡習,或者是慫恿子女犯罪的。

二、終止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1、對中止探望的條件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2、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探視權的案件時,應本着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於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後,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也就有有法定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理由以及有發生一些法定的情形,起訴之後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從子女的身心健康方面出發,來裁決起訴終止探視權的案件,不過,終止探視權只是暫時的,只有一些對子女有影響的因素消失之後,就應該恢復一方的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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