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到校園欺凌報警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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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遭受到校園欺凌報警有用嗎?

遭受到校園欺凌報警有用嗎

遭受到校園欺凌可以報警,情節嚴重的校園欺凌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對校園暴力有哪些處理方式?

1、感化教育

對實施欺凌和暴力的中小學生,必須依法依規採取適當的矯治措施予以教育懲戒,既做到真情關愛、真誠幫助,力促學生內心感化、行為轉化,又充分發揮教育懲戒措施的威懾作用。

2、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對屢教不改、多次實施欺凌和暴力的學生,應登記在案並將其表現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必要時轉入專門學校就讀。

3、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行政、刑事處罰

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置,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家長或者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收容教養,或者給予相應的行政、刑事處罰,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對校外成年人教唆、脅迫、誘騙、利用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從重懲處,有效遏制學生欺凌和暴力等事件發生。

4、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責任

校園暴力是應該受到禁止的,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的規定處理,未構成犯罪的也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於未成年人的校園暴力,家長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有過錯的,也需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即使實施校園欺凌學生的都是低於14週歲的未成年人,報警後不等於公安機關就完全不理會。對於遭受到欺凌的學生來講,要及時告知家長,家長不僅可以報警,也應該及時聯繫校方,並通知對方家長,三方共同協商處理校園欺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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