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到法院起訴要多長時間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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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到法院起訴要多長時間開庭?

檢察院到法院起訴要多長時間開庭?

1、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2、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4、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此,法院一般情況下應當在兩個月內審理完畢並宣判,至長時間以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時間為準。

至於多久時間開庭,則由承辦法院根據案件實踐情況具體安排,只要沒有超過審限,均是合法的。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 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 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 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在檢察院送至法院起訴的這個階段,檢察院需要對案件進行審查起訴。審查起訴的過程比較繁瑣,並且還很有可能公安機關因為一些失誤導致證據缺失。那樣的話對犯罪嫌疑人似不能夠提起相關起訴的。只有這樣公安機關要重新進行調查才能夠交由檢察院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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