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多長時間能拿到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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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多長時間能拿到判決書

開庭多長時間能拿到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另外,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法院在開庭審理後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並無強制規定,但是法律規定了案件審結期限,也就是説在審結期限內,法院一定會下發判決書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因為根據案件性質的不同,庭審結束後,法官還需要對案情再斟酌,合議定案,案情複雜的,還要經過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定案,有的還需要請示上一級法院,定案後還要擬寫判決書、主管院長審核、打印,都需要時間。

案件複雜的還需要進過審判委員會集體討論後,報經上一級法院才能夠編寫案件的判決書。判決書出示以後,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按照判決書的內容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有異議的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提出上訴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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