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審理與公開審理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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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庭審理和公開審理的區別

開庭審理與公開審理區別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全面審查認定案件事實,並依法作出裁判或調解的活動。

公開審理,意味着法院的訴訟活動要公開,允許公眾進入法庭旁聽。也就是説,即使與案件沒有關係的人,也可以進入到法庭內旁聽案件的審理。公開審理,法院審理案件公開進行。在我國,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外,一律由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開庭審理和公開審理的區別在於,公開審理的案件是要開庭審理的,但是開庭審理的案件是否要公開要根據法律的規定才能確定。

二、公開審理的條件

我們國家的案子一般是公開審理的,就是説羣眾可以旁聽,但是涉及到未成年人,國家祕密和個人隱私的,無關人員不能旁聽;離婚和商業祕密的案件,如果當事人要求不公開,那無關人員也不能旁聽,即不能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除了審判員、當事人、當事人的代理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人不能進入法庭旁聽。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告判決仍公開進行。一般來説,法院一審的案件大多數是公開審理的,僅有幾類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如下:

(1)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

(2)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

(3)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5)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

(6)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離婚案件;

(7)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公開審理是為了增加法院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在民眾監督下保證法律得到公平、公正的執行;不公開審理是為了保護國家或當事人的隱私,維護國家利益和人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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