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迴避事項中包括什麼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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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代理迴避事項中包括什麼情形?

律師代理迴避事項中包括什麼情形?

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是為了完善律師制度,規範律師執業行為,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發揮律師在法制建設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

由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常委會第19次會議於1996年5月15日修訂通過,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期間:

1.偵查、起訴階段無明確規定:

A.一般以自行迴避、指令迴避為主;

B.兼採申請回避。

2.審判階段:

(1)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2)開庭的時候:

A.審判長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

B.審判長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的名單;

C.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

我國的司法制度也是需要保證公平性和公正性的,也是規定了任何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是與當事人具有近親屬關係的情況下不得繼續辦理此案件,如果發現審理人員有此項情況後當事人也是可以申請進行迴避的,如果説申請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後也是可以申請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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