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怎樣能不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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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務侵佔怎樣能不坐牢?

職務侵佔怎樣能不坐牢?

1、職務侵佔的財產數額沒有達到立案標準可能不用坐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達到立案標準公機關立案偵查後發現職務侵佔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可能不用坐牢

職務侵佔入罪需要滿足的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客觀方面: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

3、職務侵佔行為雖然入罪但是檢察院審查後依法不予起訴等的情形可能不用坐牢

檢察院不予起訴的規定具體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職務侵佔罪的處罰

1、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屬於公訴案件,一旦構成規定的條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爭取在自首、坦白、立功、積極退贓等方面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如果情節不嚴重,被判處緩刑不投監執行刑罰也是有可能的。

2、職務侵佔罪的一般處罰規定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職務侵佔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如果某職員利用自己的職權,侵佔單位的財物,且被侵佔財物的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那麼該職員就涉嫌犯了職務侵佔罪。單位在發現自己的員工涉嫌犯了職務侵佔罪等的公訴案件之後,需要將案件交給公安機關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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