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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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麼?

民事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有什麼?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二、民事判決書效力期限是多久?

自判決書生效起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民事判決書的執行,原則上都是由當事人申請才開始。但是,在以下情況下,法院可以依職權直接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1、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具有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

2、發生法律效力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

3、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撤銷或變更的,原執行機構可以依職權,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執行迴轉的裁定,責令原申請執行人返還已取得的財產及其孳息。原申請執行人拒不返還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兩年,從判決書生效之日開始計算。在原則上,判決書的執行都是由當事人申請開始的,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法院可以依據職權直接將判決書送達到執行機構,請求執行機構的判決書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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