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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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情況下可以另行起訴?

什麼情況下可以另行起訴?

被裁定駁回起訴或者是撤訴之後可以另行起訴,撤訴後,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可以再次起訴。起訴沒有時間間隔限制,即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後,即可以再次起訴。

但是,對於離婚案件,撤訴後,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二、什麼時候可要求撤回起訴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敍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併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並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三、撤回起訴後有什麼限制條件

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並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並記明筆錄。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 撤回起訴後,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想另行起訴的話,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比如説提交民事起訴狀,還需要提交相對應的一些證據材料,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不能夠基於同一事實在判決之後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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