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公司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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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就股東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實體問題有以下兩條規定:第十四條: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股東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起訴公司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從《公司法》司法解釋(四)的規定看,股東(大)會就公司利潤具體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後,股東就可以請求公司分配利潤了。另外,一部分股東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受損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分配利潤。

那麼,“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如何認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8期(總第262期)公佈了一則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件判例【(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

在該案判決中,最高法院認為,公司在經營中存在可分配的税後利潤時,有的股東希望將盈餘留作公司經營以期待獲取更多收益,有的股東則希望及時分配利潤實現投資利益,一般而言,即使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未形成盈餘分配的決議,對希望分配利潤股東的利益不會發生根本損害,因此,原則上這種衝突的解決屬於公司自治範疇,是否進行公司盈餘分配及分配多少,應當由股東會作出公司盈餘分配的具體方案;但是,當部分股東變相分配利潤、隱瞞或轉移公司利潤時,則會損害其他股東的實體利益,已非公司自治所能解決,此時若司法不加以適度干預則不能制止權利濫用,亦有違司法正義。在該案中,涉案公司的控股股東未經公司另一股東同意,沒有合理事由將5600萬餘元公司款轉入另一公司賬户,轉移公司利潤,給另一股東造成損失,屬於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最高法院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判令涉案公司給付原告股東盈餘分配款16313436.72元。

對於公司長期不分配利潤,《公司法》也規定了救濟措施。《公司法》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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