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與中斷有哪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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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與中斷有哪些不同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與中斷有哪些不同

民事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與中斷不同有以下幾點: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

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

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後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

從法定事由發生後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後兩個時效

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條件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後繼續進行的期間合併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訴訟時效中斷與訴訟時效中止本質上有明顯的區別,明確的區分兩者之間的不同,有利於案件的發展,同時能更加有效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那麼關於以上問題小編在此也為大家做出簡單的介紹,如果還存有疑問的,歡迎大家前來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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