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迴轉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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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三條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被執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後,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執行迴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司法實踐中,發生執行迴轉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幾種:

第一,人民法院製作的判決、裁定已經執行完畢,但該判決、裁定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經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後依法撤銷;權利人可以以發生法律效力的再審判決、裁定為依據,申請執行迴轉。

第二,人民法院製作的先予執行的裁定,在執行完畢後,被本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上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所撤銷,因先予執行而取得財物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將執行所得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第三,其他機關製作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在執行完畢後,又被製作機關或者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也應當由人民法院採取執行迴轉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將原執行所得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

執行迴轉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財產,不予以返還的,強制執行。

執行迴轉須具備下列條件:

1.執行迴轉以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為前提。

2.法院執行迴轉也要有執行根據。

3.原法律文書已經為人民法院執行完畢。

執行迴轉是指已全部或者部分執行完畢後,因原執行根據被依法撤銷,由執行員根據新的法律文書採取措施將被執行的財產返還給被執行人,恢復到未執行前的狀態。目前,法律暫無執行迴轉的申請期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的,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也是為了保護我國的司法程序的嚴謹性等,此時也是更好地踐行司法為民,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避免法院訴訟資源不必要的浪費等,維護我國的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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