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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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犯罪嫌疑人會見律師的法律規定包括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注意事項有哪些?

律師偵查階段會見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係有時並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係之後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2、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3、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麼作用;

4、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5、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姦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

6、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並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由於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捨、調整;

7、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是根據案件的進度,為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的問題而進行的,而非為了會見而會見;比如第一次會見是為了建立信任關係、授權、為律師下一步辯護收集素材;

8、律師可以解釋法律關於定罪與量刑的相關規定,但不得教唆當事人訊問時如何陳述;

9、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提出違法、違規要求後,應技巧性的予以拒絕;

10、雖授權委託書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讓當事人本人確認,更有於保障律師辦案及規避某些麻煩;

11、會見筆錄中通常會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同時也有不利的內容,若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需附會見筆錄中的相關內容的,可將相關內容單獨作一份會見筆錄;

12、會見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筆錄中的相關內容須調整。

律師應當將會見情況、涉嫌罪名、相關法律規定、主要犯罪事實告知家屬。

不過僅限於必要事項,並非所有案情必須告知委託人,而且部分案情在偵查期間可能因案情需要保密的,是不能告知委託人的。

但應當指出的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如犯罪嫌疑人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祕密的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體情況可能會涉及國家祕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間諜罪而被採取強制措施,

由於這類犯罪屬於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一種犯罪,具體案情可能涉及國家祕密,所以,屬於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實踐中還應當注意的是,並非所有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許聘請律師,而是要由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予以批准。

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刑事案件主要分為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階段,每個階段律師起到的作用不同,當事人家屬有權委託律師介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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