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不去開庭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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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傳票不去開庭會怎樣?

法院傳票不去開庭會怎樣?

1、如果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不去開庭,法院會按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傳票不去開庭,法院會缺席判決。

2、開庭,是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一個過程。

原、被告必須在開庭時把證據向法庭出示,由對方當事人進行質證,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收到傳票不去開庭,喪失了舉證的機會,喪失了對對方證據質證的權利,喪失了陳述自己觀點、理由的機會。

除極少數特殊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外,法院不會對被告不到庭作出處罰。

3、缺席判決制度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民事訴訟制度。

缺席判決,就是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後,依法作出的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對席判決而言的。

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缺席判決制度對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提高結案率,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二、傳票開庭時間可以改嗎

可以提前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開庭,經法院審查同意後,法院可以另行安排開庭時間。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

如果事情確實是法院更改開庭時間,可以持立案通知書及繳費單據,向該法院監督部門或者院長信箱反映。如果沒有答覆,也可以向檢察院民事審判監督科反映。

綜上所述,該傳票一經送達,就具有一定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如果提起訴訟的原告,在收到法院的傳票後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原告所提訴訟,按撤訴處理,但若是民事訴訟,被告可以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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