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怎樣逃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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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怎樣逃避執行

唯一住房怎樣逃避執行

我國法律從沒有規定唯一住房不能被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最高法院的這個規定目的是保障欠債人的活下去的權利,一個社會人只有活下去才有無限可能,活下去的權利大於一切,所以限制了房子的買賣。解釋的目的不是讓欠債的人逃避法律的處罰,而是保障他作為一個人活下去的權利。所以如果欠債的人可以活下去,他的房屋還是可能被執行的。如果離開這個房屋,欠錢的人沒有收入,流落街頭,難以生存,則這個房屋才可以不能執行。

如何認定唯一的房子是不是基本生存的需要呢?根據目前立法法律規定的情況,要從多方面分析,如果這個房子是做買賣的商用房或者這個房子很大很高檔,那麼可以執行。如果欠債的人本人掙得多,自己可以租房子的,媳婦、父母、超過18歲的孩子有房子的話,這個房屋就不是基本生活需要,再有如果欠債本人整天花天酒地,買各種奢飾品,去各種高檔的地方,這種也可以判斷他的房屋不是必須的。再有如果欠錢的人為逃債故意賣其他房子的,也屬於可以執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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