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派出所會幫忙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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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派出所會幫忙找人?
律師解析:有以下情形可以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1、有證據證明對方可能會有人身安全危險,或者説是對方可能會受到侵害,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2、失蹤人員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是智障人士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3、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失蹤,事故發生的當事人隨時隨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人走丟了可以根據情況,向失蹤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報告失蹤人口或者在失蹤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受理後,根據所偵察情況決定是否立案。但是一般情況下,成年人失蹤超過二十四小時,失蹤者的直系親屬可以持本人身份證件和失蹤者的關係證明文件到當地派出所報案,並提供相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1、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
2、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3、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
4、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5、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6、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7、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8、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9、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10、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
11、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
12、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13、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1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並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辦理手續,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事項,在接報案時能夠當場判斷的,應當立即口頭告知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向其他主管機關報案。
對於重複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作出解釋,不再登記,但有新的事實或者證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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