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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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書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判決書生效日期是什麼時候?

判決、裁定作出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有以下幾種:

1.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無論作為第一審人民法院,還是作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其作出的判決、裁定都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2.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包括: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選民名單案件,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依法不準上訴的裁定,指除了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之外的裁定。

依法不準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

除了作出之日起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判決作出之日起15日內,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當事人不提起上訴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二、二審判決生效時間是多久?

我國法律對一審判決生效很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為上訴期,過15日未上訴的判決就生效。而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並沒有上訴期,二審判決何時算生效沒有明文。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也就是人民法院在庭審結束後另定日期宣告判決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但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等原因,定期宣判的,法院並不一定都專門安排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送達當事人。這樣就會出現判決書上的日期與送達日期不同,當事人不能同時簽收判決書的情況。可這樣一來,生效日期究竟按什麼時間起算呢?

“法律沒有規定,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最後一個人送達之日起生效。就是因為沒有明文規定,就是出現了一個模糊點。

目前我國的法律僅規定二審判決是生效判決,並沒有明確具體的生效時間。那麼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1、二審判決作出之日生效;

2、二審判決宣判之日生效;

3、二審判決送達之日生效。

綜上所述,對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做出明確的規定,以避免出現爭議。”一般是以判決書的送達之日起生效的。判決書送達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其他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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