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證明開具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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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書生效證明開具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判決書生效證明開具的時間是什麼時候

根據所處裁判階段一審還是二審的情況而有所不同,開具生效證明的時間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1、如果是一審判決的,宣判送達後十五日不上訴的,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

2、如果是二審判決的,作出判決並送達後即生效,需向二審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有判決書還需要開生效證明嗎?

有判決書不需要開生效證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判決書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三、生效證明的開具的需要材料和流程是怎樣的?

1、需要材料:

一是案件的判決書。

二是訴訟通知書(上面有寫明主審法官、書記員以及承辦庭室)。

三是身份材料(如身份證之類,以防工作人員需要核對身份信息)

2、辦理流程:

前往立案大廳,找到便民服務窗口,然後給工作人員説開具生效證明,工作人員會給一張表格。根據工作人員的要求填寫,填寫好後,將表格和判決書原件給工作人員,然後等待工作人員電話通知去領取生效證明。

一般法院下達了判決後就不需要開具生效證明的,但是有些特殊的情況需要開具生效證明,開具生效證明需要提供的材料有案件的判決書、訴訟的通知書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等,拿着這些材料到法院的立案大廳去申請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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