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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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有啥?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有啥?

對仲裁裁決不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對仲裁實行監督的另一種方式。當申請人提請法院對裁決強制執行時,被申請人可以提出證據證明裁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這些情形包括: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5、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此外,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二、法院怎麼處理先予執行申請?

應當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前採取。先予執行應當限於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範圍,並以當事人的生活、生產經營的急需為限。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因情況緊急需要,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但是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法院對於先予執行的申請在終審判決出來前必須採取措施。若當事人對法院下達的先予執行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的5日內,向法院提出申請複議,法院收到複議申請後需要在10日內重新審查,裁定結果的合理性,是否繼續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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