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院下判決書怎麼通知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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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生活中知道,法院對某起訴訟案件進行判決的時候,會下發相應的判決書,一旦判決書下來後就會通過各種方式來進行送達。在不同的情況下一般會選擇不同的方式,那我國的法院下判決書怎麼通知原被告?小編下面為您介紹相關情況。

我國的法院下判決書怎麼通知原被告?

我國的法院下判決書怎麼通知原被告?

一、執行案件的前提條件:是指該案件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即已通過法院訴訟進行裁判或仲裁裁決生效的法律文書。

二、在代理執行案件中需要做的工作:

1、代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確定好管轄法院。一般是原審人民法院或是執行財產所在地。

2、在具有管轄權法院進行執行申請立案。在此要特別注意所攜帶的案件材料,一般包括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申請書、授權委託書、身份證複印件、被申請人財產狀況説明。

3、向法院提交完材料後,需要受理法院給你出具案件受理單。包括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明細單,並有該法院的蓋章或負責人的簽字,最後還有受理的時間。有些人對於這些會產生疑問了,為什麼還需要這些呢?根據民訴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在實踐當中,一些法院受理後並不會給申請人任何受理材料,這樣申請人手中也就沒有證據證明法院受理,到時候若超過上述法定期限,想要進一步尋求法律保護就會出現基層法院不認賬、承認的情況,這對申請人非常不利。這也是各級法院需要加強和統一的不足之處。執行難本來就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老大難問題,若是法院執行機關再不認真執行的話,那對申請人將是雪上加霜。

4、“定期、多次、面對面”地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執行案件之複雜、數量之多,已是司法、執法過程中的普遍性的問題。各級法院的執行法官每天的工作任務也很艱鉅,不僅要受理案件,同時還要出外調查、瞭解被申請人的財產情況,去銀行、工商部門查詢相關信息,因此作為申請人的代理人,應該認真負責地對該案件進行跟蹤,時刻保持和辦案法官的聯繫,最好是能夠和相關人員直接見面接觸,而不是簡單的電話溝通。本人曾代理的執行案件,最多的曾去法院二十次有餘,最後申請人的執行財產全部給付。

5、主動、靈活地運用“執行和解制度”,力求挽回申請人的經濟損失。在執行過程中,在取得申請人的同意後,可以從數量及支付方式方面靈活地和被申請人進行和解,其中也包括向執行機關表明此意向,爭取從時間和款項數量上為申請人贏得更大的合法利益。

6、處理好執行中止和終結手續。在一些案件當中,會出現暫時執行不了的情況,辦案人員會向申請人出示一紙告知或做一簡單書面筆錄,作為代理人一定要看清和理解此文書所代表的意思,不能簡單隨便籤上您的大名,這將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執行的過程中雙方私下達成和解,已經履行了交付義務和款項,作為此時的代理律師需要做的就是向原法院申請撤訴,只有這樣執行法官才知曉該案件已執行完畢,不會出現再次向被申請人重複執行的情形。

總結來説,法院的判決書在頒佈後一般會通過公告送達等方式給原被告。具體的方式選擇還需要依據不同的客觀條件。但有一點可以明確,在判決書下達後,原被告需要及時履行判決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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