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下來被告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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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下來被告不服怎麼辦?

判決書下來被告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78條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判決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裏的第178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對已經判決下來的結果,認為該結果的判定,裁定,是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第208條

對於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發現了此判決損害了國家的利益,社會公共的利益的,有權利提出抗訴。而地方各級檢察院,發現了同級別的檢察院做出了損害國家利益,社會的判決的情況。應當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別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是訴訟範圍:

我國訴訟法裏第179條的相關規定,規定了當事人的情況符合下列情況的,人民法院因當受理並在此審理

1. 當事人有新的證據,並且新的證據可以推翻原有的判決;

2. 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判決的時候,裁定的法律有錯誤的地方;

3. 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判決的時候,對於事實認定的不清楚,對證據不瞭解的;

4. 人民法院在審理原判決的時候,出現了違反法定程序,並影響了案件的正確性;

5. 審判人員在受賄賄賂的情況下對對該案件進行了判決。

三、生效時間

當事人對法院的審判不服的,可以根據該審判來是否已經生效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有2種處理辦法;

1. 如果審判還沒有生效的,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內(民事案件上訴期為15天,刑事案件的上訴期為10天)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有上級人民法院重新開庭審理和判決;

2.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了,當事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在審或者是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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