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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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是什麼?

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形是什麼?

首先,涉嫌拒執罪的犯罪主體是負有履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

該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拒執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在判決、裁定生效以後且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在訴訟階段,雙方當事人的訴訟糾紛誰勝誰負尚未確定,被執行人在這個階段處分自己擁有所有權的財產,不能構成拒執罪。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一是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是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顯然,不論是隱藏、轉移被執行人自己財產還是轉移、隱藏第三人提供擔保的財產,隱藏、轉移的時間均應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只有發生在執行階段,才有可能構成。

按照《刑法》第313條規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是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客觀方面的必備前提。

依照我國法律進行相關規定了,如果當時人在法院判決之後沒有能力對法院的判決進行相關的執行的話,那麼相關人員就不構成拒不執行裁決罪,因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設計拒不執行裁決罪是要有能力執行,但卻不進行執行相關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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