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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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是什麼

依據刑法的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是有執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的義務人。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區分

二者相區分的關鍵在於其犯罪的客觀這方面、犯罪主體不同:

其一、妨害公務罪通常必須是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且行為人侵害公務人員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後者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則不要求必須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可以是能夠損害法院裁判約束力、權威性的任何方法,比如欺騙隱瞞、無理取鬧等等。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依法執行職務期間;

其二、妨害公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則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執行判決、裁定義務的當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本條(妨害公務罪)與第313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相比而言,前者應系普通法,後者應系特別法。故對這類案件應該依本法第313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見五類認識誤區

1、認為優先償還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決確定的義務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上述觀點是被執行人最普遍的心態。被執行人多數認為自己經濟來源有限,無法全部償還債務,在眾多債務中償還個人其他債務而非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不構成本罪。該觀點的誤區在於未能正確認識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本罪侵犯的犯罪客體具有雙重屬性,除了侵害司法權威之外,對判決、裁定所確定的權利人合法權利也造成了侵害。債權雖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中,國家司法權威是作為優先被考量的客體,不容侵犯。

2、認為內部約定由一方償還的共同債務其他債務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上述觀點多見於合夥、夫妻等共同債務人之間。如共同債務人甲、乙內部約定由甲承擔全部債務,但並未獲得申請執行人同意,乙以其與甲的內部約定為由認為其不構成本罪,是不能成立的。該觀點的誤區在於未能正確認識共同債務的性質,共同債務人內部的約定未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不能對抗申請執行人。

3、認為僅有部分履行能力是沒有履行能力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對於何為“有能力履行”並不明確。對於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屬於有能力履行,實踐中存在爭議,也是大多數被告人辯解的理由。於都法院認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既包括可供全部執行的財產,也包括可供部分執行的財產。分析被執行人是否具備履行能力,應當看被執行人可支配的個人財產,並不是以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否有盈餘為標準。

4、認為在進入執行程序前轉移、隱匿財產等行為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很多被執行人在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責任的時候往往辯解自己轉移個人財產的時候案件並未進入執行程序,因此該行為不是拒不執行。該觀點的誤區在於錯誤的將履行裁判義務的時間與進入執行程序相等同。從時間上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要件應當是從裁判生效後開始計算。

5、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僅包括被執行人

多數被執行人認為本罪僅僅對判決確定的義務人即被執行人具有約束力。但相關司法解釋將被執行人、擔保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等造成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以及協助執行義務人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行為均認定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看出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的人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此外,案外人採用暴力、威脅方法幫助上述當事人或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阻礙判決、裁定執行的,可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處理。

這類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確保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旦對方不予賠償時,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辦理。辦理時應遞交這類案件的裁決或判決證明,我國的人民法院按照案件情況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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