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被強制執行了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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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以解除強制執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5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經查封、扣押後,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內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解除或撤銷查封、扣押是指執行法院基於債權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除去或授權除去查封、扣押的標示,將查封物、扣押物發還債務人,並記入執行筆錄。查封、扣押一經撤銷,其效力即歸於消滅,但不因執行債權消滅或執行機關喪失標的物的佔有等而當然消滅,使被執行人恢復對其財產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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