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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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及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以下內容:

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有什麼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在執行程序中,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2)案外人提出執行標的異議的

案外人提出執行標的異議的,經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的,裁定中止執行。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權利

執行程序中,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為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應中止執行。在該死亡當事人繼承人繼承權利後再恢復執行,如果權利人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人民法院應終結執行。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

執行程序要求有明確的權利義務劃分,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時,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認為應當中止的應裁定中止執行,比如:

1、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根據《民訴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後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2、受託法院函告委託法院中止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二條:受託法院認為受託執行的案件應當中止、終結執行的,應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函告委託法院作出裁定。受託法院提供的證據材料確實、充分的,委託法院應當及時作出中止或終結執行的裁定。

中止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因法定特殊情形,裁定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的情形。這種特殊情況消失後,執行程序將重新進行,中止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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