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盜竊罪起訴書公開法院可以公開審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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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盜竊罪起訴書公開法院可以公開審理嗎

一、多次盜竊罪起訴書公開法院可以公開審理嗎?

盜竊案是可以公開審理的,如果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刑事案件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和宣告判決都應當向社會公開。人民法院在開庭審判前,應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便羣眾參加旁聽和新聞記者採訪、報道審判的有關情況。在開庭審判時,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允許羣眾參加旁聽和新聞記者採訪、報道。

二、盜竊罪的量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盜竊罪的認定如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即便犯罪嫌疑人不是多次盜竊也是可以公開審理的,所以,司法機關公開審理盜竊案件並沒有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合法權益,公開審理的目的就是為了宣傳法律制度。至於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是否會公開,並沒有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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