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可否申請上訴或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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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可否申請上訴或再審?

仲裁裁決可否申請上訴或再審?

仲裁和法院訴訟是相互排斥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如果事先選擇了仲裁解決糾紛,仲裁裁決作出之後,就不能再就該商事糾紛向法院起訴。

達成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之後,當事人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同時,案子經仲裁審理以後作出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再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上訴,也不能要求再次仲裁。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回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不屬於申請再審案件受理範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書不是判決書。仲裁是一裁終局,如有新證據或仲裁程序違法可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向作出裁決的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要承擔裁決有法定撤銷事由的舉證責任。即當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仲裁裁決書及證明存在撤銷事由的基本證據。

二、仲裁的程序包括哪些環節?

1、提出仲裁申請

當事人一方申請仲裁時,應向該委員會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簽名申請書:

(1)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名稱、地址。

(2)申訴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申訴人的要求及所據的事實和證據。

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提交仲裁申請書時,應附具本人要求所依據的事實的證明文件,指定一名仲裁員,無需仲裁費。如果委託代理人辦理仲裁事項或參與仲裁的,應提交書面委託書。

2、組織仲裁庭

根據我國仲裁規則定,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各自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指一名仲裁員,並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為首仲裁員,共同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雙方當事人亦可在仲裁委員名冊共同旨定或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3、作出裁決

裁決是仲裁程序的最後一個環節。裁決作出後,審理案件的程序即告終結,因而這種裁決被稱為最終裁決。根據我國仲裁規則,最終裁決外,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或接受當事人之提議,在仲裁過程中,可就案件的任何問題作出中間裁決或者部分裁決。

日常生活中,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之一,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在規定期限內可以提出撤銷或者上訴,不能要求法院再審。如提出撤銷,應當提供仲裁裁決書有錯誤的證據。向法院起訴的話,可以通過判決來否定之前的仲裁書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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