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抓人還是先有逮捕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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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先抓人還是先有逮捕通知書?

一、是先抓人還是先有逮捕通知書?

一般是先抓人後有逮捕通知書。因為抓人具有一定的緊急性,只有先抓到人,才能繼續進行後續的刑事訴訟流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家屬通知書是怎樣的

刑事拘留家屬通知書是這樣的:刑事拘留家屬通知書是公安機關製作,用來告知行為人家屬拘留事項的法律文書。拘留通知書中應載明嫌疑人的名字、涉嫌的罪名、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拘留的時間以及關押的看守所,並在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會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的方式郵寄出去。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公安機關在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的時候是有一定的偵查權力的,比如説可以針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的措施,但説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向檢察機關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請,然後由檢察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查,符合條件的才能夠批准逮捕,之後公安機關才能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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