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親屬關係作證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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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親屬關係作證可以嗎?

證人親屬關係作證可以嗎?

在法庭上親人可以作證的,只要是沒有勝利精神上的缺陷都及和本案無牽連的,都可以作為證人的,證人證言會在查證後在能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哪些情況下證人可以不用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直接、言詞原則的表現,是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內在要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並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但符合下列情形,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人可以不出庭作證:

1、未成年人;

2、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的;

3、其證言對案件的審判不起直接決定作用的;

4、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證人是專門為案件的當事人作證人,不管是親屬還是屬於其他人,都是可以為案件作證,但在作證時也需要確定所述説的證言是屬於合理、合法,而且真實有效,這樣才能獲得認可,所以,證人的證言是特別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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