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後多少時間通知其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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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後多少時間通知其家屬

一、刑事拘留後多少時間通知其家屬

被拘留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但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除外。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這些情況下可以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二、被刑事拘留後會怎麼處理

刑事拘留37天后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結果:

1、逮捕,事實清楚,證據充足,經檢察院批准逮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釋放,針對的是無罪或證據不足的情形,即沒有證據證實或證據不足以證實其所涉的罪行。

3、釋放,同時處行政拘留(可以折抵,不需要再執行行政拘留),針對的是罪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要追究行政責任。

4、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針對的是沒有逮捕必要和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的。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拘留屬於一種強制措施,最終不超過37天,在此期間以內需要做出相應的處理結果,比如予以逮捕或立即釋放,到期以後也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一般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除特殊情況外,公安機關會通知嫌疑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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