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社會撫養費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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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社會撫養費怎麼分配?

國家計生委認為,當前中國人口必須要在控制之內,否則會導致社會資源分配不合理,不利於發展和社會和諧,那麼對於法律規定超生的人必須要繳納一定社會撫養費,即我們認為的罰款,那麼,江蘇省社會撫養費怎麼分配呢?徵收社會撫養費的標準又是什麼?

一、《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應當分別依照國務院《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本條例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且不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七第三款規定的待遇。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城鎮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設區的市或者縣(市)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農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鄉(鎮)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的基本標準。實際收入是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外,對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還應當繳納一倍至二倍的社會撫養費。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標準是:

(一)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二)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非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零點五倍至兩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四)非婚生育二個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五倍至八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徵收,由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決定。縣級人民政府衞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也可以委託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作出書面徵收決定。社會撫養費應當上繳國庫,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

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子女條件,但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領取生育證懷孕的,應當補領生育證;生育時仍未領取生育證的,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基本標準的百分之二十繳納社會撫養費。

三、《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送養人不得以無子女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四、《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②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③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後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徵收標準作出徵收決定。

④當事人在一地已經被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徵收社會撫養費。

主要分為了四大點,若有計劃超生的家庭需要看清楚自己符合哪幾點,其實,對於超生的社會撫養費很多家庭支付起來有些困難,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人數增長,對於國家發展也是一件好事,社會撫養費的分配標準讓人們的生活更加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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