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集會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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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集會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破壞集會罪既遂怎麼處罰?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破壞集會,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是破壞集會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九十九條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破壞集會罪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區分破壞集會罪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界限

1、主體不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才能構成。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客體不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對遊行、示威、集會的管理秩序。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3、客觀方面不同。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按法律規定申請或者雖申請但未獲許可,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路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而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依法進行的集會、遊行、示威進行擾亂、衝擊或者採取其他方法進行破壞。

擾亂、衝擊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依法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我國的公民來説,集會、遊行、示威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權利,並且也是公民的自由,如果是行為人實施了破壞公民集會、遊行、示威的行為,此時就會被認定為構成犯罪,並且該犯罪行為人是特殊主體,即只有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才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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