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錢維權屬於非法集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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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錢維權屬於非法集資嗎?

籌錢維權不屬於非法集資。非法集資是指帶有非法佔有目的,實施使用詐騙方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而籌錢維權的行為人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所以籌錢維權不屬於非法集資。

1、非法集資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未經過調查,無法判斷眾籌是否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1)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2)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2、眾籌分為債權眾籌、股權眾籌、產品眾籌和公益眾籌四類。其中最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資的是股權眾籌。

談到股權眾籌不得不先從天使投資談起。天使投資是指具有一定淨財富的個人或者機構,對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初創企業進行早期的直接投資。天使投資人獲得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股權,待被投資企業上市、掛牌或被併購後,天使投資人將持有的股權進行轉讓以獲得利潤。

由於被投資企業處於初創階段,企業能否持續經營並獲得利潤還處於非常不確定的狀態,因此天使投資的風險非常高。部分天使投資人會聯合對某個企業進行投資以分散風險,當把這種理念帶到互聯網平台上就形成了我們説的股權眾籌。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集資的行為是被法律法規所明令禁止的,因為非法集資的行為不僅僅會侵害到我國公民的財產權益,也會影響我國社會秩序的穩定,在認定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的時候,一定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客觀行為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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