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效力應該如何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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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的效力應該如何體現?

一、承諾的效力應該如何體現

承諾的效力體現在: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以及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成立的地點;而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第四百九十二條 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住所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合同成立應具備的要件有哪些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所謂“依法合同成立”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承諾合同的效力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清楚的,一般是以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屬於合同生效的地點,只要合同有效才能對雙方產生約束力,所以,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就需要約定清楚,只有合同有效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各自的權益,如果所存在的合同是屬於無效的,那麼就不會受合同的條款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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