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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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一、《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民法典》規定抵押合同的效力符合下列條件的是有效的:抵押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抵押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抵押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法律規定的其他有效條件。

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2.以不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3.抵押合同的效力的其他認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並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二、抵押合同無效抵押人承擔什麼責任

抵押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抵押後,抵押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應以抵押物價值為限。法律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我國的擔保物權設立的規定中,設立擔保物權必須要有法律行為,即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可以是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在簽訂合同之後,只要該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符合法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即生效,抵押權、質押權還需要按照法定的物權變動規則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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