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並存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4W
民法典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並存嗎

一、民法典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並存嗎

可以並存。相比損害賠償金的補償性,定金則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而且定金的適用不以實際發生的損害為前提,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該條可以看出,損害賠償責任是因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產生的責任。損害賠償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並以賠償當事人實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因此,定金是獨立於損害賠償的一種責任形式,兩者是可以並用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二、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有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為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為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和損害賠償金可以共同存在,適用定金罰則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首先要存在違約的情況,可以是一方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其次要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形;最後違約行為與合同落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