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一、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後在以下這些情況下可以解除:

(一)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二)仲裁機構不予受理仲裁申請、准許撤回仲裁申請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的;

(三)仲裁申請或者請求被仲裁裁決駁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對起訴不予受理、准許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五)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駁回的;

(六)申請保全人應當申請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二、財產保全的作用有哪些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三、財產保全多久可以解封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前申請財產保全的,財產保全的時間要依據財產的類型而定,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動產不超過二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四、財產保全分先後順序嗎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財產保全是分先後順序的,財產不能重複保全,但財產可以適用輪候保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閲有關文書和記錄。

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

財產保全在符合一定條件或情形的時候,其實是可以解除的。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解除財產保全?上文已經做出了講解。被申請人的財產被採取了保全措施,一般是被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作為反擔保申請人申請解除這個保全措施,使其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按鈕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網站地圖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