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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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一、保險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有哪些?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1、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即是投保人以訂立保險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在實踐中表現為投保人主動要求填寫投保單,或經保險代理人的要約引誘而填寫投保單,即投保人向保險人發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面要約。

2、保險人同意承保。

保險人收到投保人所填寫的投保單後,經逐項審查,認為符合保險條件,願意接受投保人的保險要求並表示同意。這種同意承保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保險人的言詞、書信表示同意,或者保險人將保險費收據交付投保人,也表明同意承保。

3、保險人與投保人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

在保險合同的成立過程中,無論是通過投保單的形式,還是通過保險人與投保人當面洽談協商或者其他形式,訂立保險合同都是投保人與保險人就保險合同條款不斷協商的過程,是要約、反要約、再要約直至承諾的過程。應當明確的是,投保單雖然為要約,但如果保險人簽發的保險單或保險費收據內載有其他條件,且必須由投保人同意的,則保險單或保險費收據應視為保險人向投保人發出的新要約,只有經過投保人的反承諾,保險合同方能成立。因此,一項保險合同的成立,關鍵在於保險人與投保人雙方是否就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達成一致即告成立。

二、保險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有哪些?

1、主體合意

所謂主體合意,主要指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基礎—亡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對他方的限制和強迫命令,都會使合同無效。

2、客體合法

所謂客體合法,是指投保人對於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3、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以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對其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進的經濟保障;保險人則以承諾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損失時提供經濟保障為代價,贏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險費率為基礎的。

4、我國《保險法》明確了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點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保險合同雖然是民事合同的一種,但是保險合同也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説,一般的合同生效要件包括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並且在合同中不能存在違反強制性規定的事項,在保險合同中,還需要投保人提出請求之後,保險人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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