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要約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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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要約何時生效

一、一般情況下要約何時生效

要約的生效時間是:

1、以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的,自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3、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一般進入指定的特定系統時生效,或者相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進入其系統時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要約失效的具體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正常情況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候,要約將會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受約人沒有作出答覆,那麼要約的生效需要一定的期限。在期限以內受約人沒有做出答覆,視同要約生效,如果受約人拒絕要約的通知,那麼要約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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