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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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體要件

滿足什麼要件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

妨害作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妨害作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妨害作證罪的客體要件。

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妨害證據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妨害作證罪論處。

2、客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所謂證據,即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本條中,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

所謂毀滅證據,是指湮滅、消滅證據,既包括使現存證據從形態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將證據燒燬、撕壞、浸爛、丟棄等,又包括雖保存證據形態但使得其喪失或部分喪失其證明力,如砧污、塗劃證據使其無法反映其證明的事實等。所謂偽造證據,是指編造、製造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將現存證據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違背事實真相。其既可以自己單獨實施,也可以指使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共同實施,但必須是有意實施。倘若不是有意偽造,即使在辯護、代理活動中提供出示、引用了失實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也不能構成妨害作證罪。

3、主體要件

妨害作證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妨害作證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4、主觀要件

妨害作證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妨害作證罪的成立。

辯護人妨害作證的行為已擾亂了正常的公堂秩序,只要在刑事訴訟中做偽偽證或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那麼就需要承擔起法律責任,執法人員在認定犯罪時就會從客體、客觀、主體、主觀要件來進行確定,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需要為其承擔起所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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