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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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訴前財產保全,當事人應當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並不必然導致採取訴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取得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果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的,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後沒有在法定的期間(國內民事訴訟,申請人應在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15日內起訴;涉外民事訴訟中,申請人應在30日內提起訴訟)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起訴訟的,由該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排除了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的管轄。

二、財產保全擔保費標準是什麼?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4、擔保優惠:對於弱勢羣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法院有權利對財產進行訴前保全,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是由申請財產保全的實際金額的確定的。訴前財產保全,按照實際財產的1%進行繳納。若實際保全的財產不足1000元,需要繳納1000元的擔保費。訴中財產保全,按照實際金額的1.5%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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